2005年2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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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余年前的公证经历“公正”审查
本报记者 朱乔夫

  李家8兄妹没有料到,各自都已经是爷爷奶奶辈的人了,还会为母亲李老太生前留下来的那间房子对簿公堂,并导致这间原本开着面馆、每天可以为他们赚钱的、位于清河坊的房子“关门大吉”。
  1月26日,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里,审判长神情严肃地向这起官司的原告李州、被告上城区司法局和第三人李州的其他7个兄弟姐妹发问。庭审中,通过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的陈述,记者明白了该起行政官司的来龙去脉:
  八兄妹写下放弃继承权声明书
  李老太的丈夫早在1966年就已去世,去世后,其名下位于清河坊××号的房产一直由李老太和她的两个儿子居住,产权证上的名字也一直没有更改。据李老太的二儿子李州称:1993年初,因为该房的产权要进行重新登记,故年近80的李老太就召集了其3子5女,商量该房登记在谁名下的事宜。
  按法律规定,丈夫去世后,房子的50%应该归妻子李老太继承,其余的50%则由8个子女和母亲共同继承。但当时因为清河坊尚未开发,临街的房子可以说是杭州最破旧的区域之一,值不了几个钱,再说兄弟姐妹们都已经有了住房,谁也没有想要分老母居住的房子,而且大家都很有孝心,都觉得这间房子由老母亲一人继承最好。
  于是,8个子女一致表示,放弃该房的继承权,归老母亲一人继承。商量过后,8子女分别亲自填写了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,办妥了各自的相关证明等手续。同时,8子女还写了一份“委托大姐去给母亲办理继承公证”的《委托书》。1993年1月13日,大姐和另外一个姐妹陪同母亲,到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办理了035号《继承权证明书》(以下简称035号公证)。该公证书证明:被继承人的八名子女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,父亲的房屋遗产由母亲一人继承。事后,李老太办理了该房的产权登记,并领到了产权证书。
  两份遗嘱大相径庭
  之后,一家人相安无事。和母亲住在一起的李州也在临街的房子里开了一家小面馆,生意红火。然而,天有不测风云。2002年1月5日,李老太突然仙逝。
  据李老太的二儿子李州回忆,母亲去世后没几天,他的一位姐姐说母亲有一份遗嘱留在她这儿,内容是该房子由兄妹8人平均继承,并要求李州到房管部门更改房屋的所有权人,将该房改变为兄妹8人享有共有产权的性质。李州毫无怀疑地按照姐姐的要求将房产改成了共有产权。
  但2003年年底,李州在整理母亲遗物时突然发现,母亲在其存放衣物的箱子内,有一份内容与之前的“遗嘱”内容完全相反、立于2001年2月7日的公证遗嘱,该公证遗嘱载明:二儿子李州自开店十几年来,我的一切生活和开销费用均是由他承担的,且对我非常体贴、关心、照顾。为了补偿二儿子李州这十多年来对我所尽的孝心,我愿在百年以后,将我名下的房产——楼下全部房屋产权和楼上靠东的半间归二儿子李州一人继承。楼上靠西的半间归小儿子继承(并附了图)。
  李州大梦初醒,他据此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,撤销了该房屋的共有产权证,恢复了产权属于母亲的状态。为什么11年后再反复由于河坊街改造后,该房子身价倍增,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。
  矛盾的一方是母亲去世后一直住在该处的次子李州,他认为8个兄弟姐妹1993年共同放弃该房继承权后,8个人就没有任何理由继承该房子了。如果因为母亲去世而发生继承事实,则应当按照母亲的遗嘱执行,如果母亲没有遗嘱的,则大家共同继承。而现在已经发现了母亲的公证遗嘱,自然应当按照遗嘱,由二儿子和小儿子按指定份额继承。
  而矛盾的另一方——李老太的其他7个子女则认为,1993年的继承公证是非法的,办理公证书时他们8人分别出具的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的证明材料并非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,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份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是干什么用的。而且,他们认为当时办理公证书的时候他们大部分没有亲自到场,那份“委托大姐去给母亲办理继承公证”的《委托书》也是假的,故他们认为上城区公证处办理公证的程序违法,该公证书是无效的。
  李老太这7个子女还认为:既然该公证书是无效的,那么母亲就无权支配属于他们子女部分的房产,其遗嘱自然就是无效的,这间房子的产权状态就应该恢复到“产权属于父亲”的状态。但现在父母双亡,房屋的产权就属于8个人共有。
  行政官司终于形成
  去年5月18日,李州的其他7个兄弟姐妹在035号公证书出具了11年后,向上城区公证处提出了要求撤销035号公证的要求。而公证处则作出了《关于维持(93)杭上证字第035号继承权证明书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维持决定)。
  当上城区公证处的维持决定下达后,李州的兄弟姐妹向上城区司法局提起了申诉,仍然要求撤销035号公证书。而上城区司法局则在去年9月17日作出了一份《申诉决定书》,该决定书撤销了035号公证书。
  于是,李州只能向杭州市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,但杭州市司法局作出了维持的决定。无奈,李州只好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,要求上城区司法局撤销它的《申诉决定书》。其他7个兄弟姐妹则作为第三人出庭参与诉讼。
  在诉讼中,原告李州提出,按照司法部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55条的规定:……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、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;但提出申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《民法通则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。因此,李州认为上城区公证处根本不应当受理其兄弟姐妹的申诉。他说,尽管上城区公证处在去年7月15日作出了维持1993年035号公证的决定,但由于其受理这起申诉案件的程序(期限)上的错误,使得其兄弟姐妹在意图撤销这份11年前的公证书的程序上得以延续。
  李州说:“本来我的兄弟姐妹就连提起这个申诉的条件也没有,现在好了,既然有了这份维持决定,他们就可以就这份维持决定将程序继续下去了。这是一个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错误。”
  而被告方上城区司法局认为,1993年李老太办理公证时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——“委托大姐去给母亲办理继承公证”的《委托书》,发现有粘贴的事实,故有理由怀疑当时的这份公证存在虚假的可能。因此,他们撤销035号公证书的决定是正确的,程序上也是合法有效的。
  作为第三人的其他7个子女则一致表示,完全同意被告方的答辩意见,并称当时办理公证的时候,他们7人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表达的并非是他们的真实意思,他们从未放弃过继承该房子的权利。至于为何会在这份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上签名盖章,且还都亲自到各自的单位盖上证明公章,7人均表示他们不懂法律,当时认为母亲在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时,需要这样一份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。
  同根相煎不如同舟共济
  庭审中,双方各不相让。最后,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法官所提出的3个问题上,即8名子女亲笔填写、亲自办理的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?根据1993年相关公证的规定,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时,已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利害关系人有否强制性规定必须亲自到场?以及1993年继承公证的当事人究竟是李老太还是其8个子女、或者都是——这直接涉及到那份粘贴过的“委托大姐去给母亲办理继承公证”的《委托书》是否办理李老太继承公证的必备要件。
  李家的一位邻居感慨地说:“同根相煎不如同舟共济,如果李老太泉下有知,一定会对她的8个子女大为光火的。”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